|
检测项肯定都一样,北京区域是气象站下属的防雷减灾办去执行,防雷检测以外的有质检站验收 |
只要地方规定有检测资质的单位都可以,我们这里有三家。 |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的行政监管主体”作出明确解释的背景情况说明 本站原创 2009-11-2 9:06:06 信阳市气象局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2009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的行政监管主体”作出明确解释,清楚的界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在建筑工程防雷装置方面的行政监管主体地位。这一重要事件的背景及原因如下。 我市开展防雷工作多年,但一直受到地方建设主管机构对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的行政监管主体的异议。为此,市气象局一方面大力宣传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多次与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在内的有关方面沟通,但建设主管机构置若罔闻,并以本部门有相关的法规和建设主管机构已进行了建筑工程防雷装置审核、竣工验收而拒不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以至出现了同一事项有两个单位管理和收费的情况(事实上必有一方是违法的)。这种非正常情况引起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从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明确批示:“重复收费绝不允许!”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市气象局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府汇报我市防雷减灾情况。市政府要求市“优化办”和市监察局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防雷装置审核、竣工验收的重复收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在充分调研和分析之后,市监察局向有关方面提交了《关于建筑物防雷检测受到两家检测收费问题的调查报告》。市人大领导批示:建议市政府协调建设局和气象局解决重复管理、收费问题,也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反映,请示明确《建筑法》、《气象法》中防雷装置项目中的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行文反映防雷装置项目中的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豫人常法[2009]1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十分重视,经研究,交换意见后回复明确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的行政监管主体为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检测报告肯定是以防雷办的报告为准 质监站的竣工验收报告中,有很多单项验收的内容,比如环保、消防、规划等,防雷也是其中一项。 单项验收都合格了,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这个规定是很明确的。 至于楼主所说的,应该是属于第三方检测。 比如消防就需要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检测合格了,出具检测报告,作为消防资料的一部分,提交到消防窗口,再由消防部门组织验收,这个规定是消防部门制定的。 所以,防雷是否需要第三方检测,应该由当地防雷办来规定。 楼主所说的那个检测,应该是当地质监站规定的,防雷办并不需要这份报告。但是没有这份报告,竣工验收可能有问题。有利益在里面的。 所以两个检测都要做,以防雷办的报告为准。但是当地质监站下属的检测所的报告也必须合格,否则不会给你竣工验收的。 |
防雷办接手这个事情也就是前几年的事情。 刚接手的时候,是非常依赖质监站的,因为他们什么都不懂,需要质监站配合。 几年过去了,红头文件在手,完全不同了。很多时候就是走过场,收费。一个局部等电位,检测费比安装费还高,还是抽查,收费倒是全部。 有时候很随意,一个口头通知就让施工单位执行,这时候往往容易跟质量监督部门的执行有冲突,让施工单位左右为难。一般来说,质量监督总是以规范、规定为依据的,不会有很大的随意性。 |
记得刚开始安装浪涌的时候,气象部门发了个文件,要求安装浪涌的电箱厂家,必须具有浪涌安装的资质。 谁会有专门安装浪涌的资质呢? 于是由气象部门安排专业人员来安装,价格他们说了算,哪些需要安装也由他们说了算。 结算时看得我们目瞪口呆,真好赚。 |
国务院570令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离不开气象部门的,这一块直接划到气象部门了 |
广西 北海 | 建筑施工
999+ 关注
999+ 粉丝
298 发帖
198 荣誉分
∨
简介
二维码(建议尺寸8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