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
2. 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3.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设自喷也不增加)
4.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设自喷也不增加)
5.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
6.老年人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