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何谓合同内工程与合同外工程进行界定
举例:合同原约定工程共需安装100樘防盗门,单价为2000元/樘;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安装防盗门的数量变更为130樘,那么,该30樘应按合同约定的2000元/樘计价,还是按市场价计价,或是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计价?在某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就认为,该30樘属于合同外工程,应按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计价,而不执行合同约定的单价。诚然,该鉴定机构的观点是否正确,值得探讨,但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应对何谓合同内工程与合同外工程进行界定。
2、对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标准或方式进行约定
所谓“合同外工程量”,似应包括:
a.合同内的工程项目、合同外的工程量;
b.合同外的工程项目、合同外的工程量。
3、对不可抗力的情形进行列举式的约定
理论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但其实,如果政府临时通知高考期间市区内一律不准施工,该通知同样属于不可抗力的性质。考虑到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会对工程造价有所影响,在订立合同时,可对不可抗力的情形进行列举式的而不是笼统的约定,以减少此类因素对工程价款结算的影响。
4、对商业风险的分担进行约定
通常,工程总价或单价是固定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因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扬而导致的费用增加或亏损,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一约定的效果不见得都很理想,有的承包人因无力承担巨额亏损而抛弃项目,工程无法按计划竣工投入使用。受害的除了承包人外,当然也包括发包人。考虑到建筑业乃微利行业的属性,双方事先对一旦发生严重的商业风险导致费用增加或亏损应如何分担进行约定,能够公平地兼顾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工程的建设。
5、明确可据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具体法律、政策位阶
司法实践中,有的合同约定如因“政策性的原因”导致人工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在法律上,“政策性的原因”的内容或含义是含糊不清的,例如,省级劳动管理部门下发文件,调整了工资标准,该文件是否可以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常常会因此而产生争议。如果对可据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具体法律、政策位阶予以明确,就可以消除此类争议。
6、明确工程甩项或停建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
如果是在实行综合报价或合同总价包干的情形下,明确工程甩项或停建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就格外重要。因为,在实行综合报价或合同总价包干的情形下出现工程甩项或停建的,如何计确定已完工部分的工程单价,也多见争议。
7、明确工程量增加或工期延长时相关费用(如临时设施费)计算方法
在工程量增加或工期延长时,临时设施费等一些费用有可能会增加,但也有可能不增加。如果不明确工程量增加或工期延长时相关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的计算方法,就有可能发生对发包人不利的后果(司法实践中,有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就直接按照工程量增加的比例计算临时设施增加费)。
8、明确利息的计算事宜
利息的计算事宜,包括计算利息的基数、利率标准、起算时间,也包括在无备料款或垫资的情形下是否计算利息、工程造价审定期间是否计算利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