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应进行定额抽换与换算:
1)、设计采用的混凝土、砂浆标号或水泥标号、碎石规格与定额中所列情况不同时,可按基本定额中的配合比表进行抽算。
2)、水泥、石灰类稳定土基层当设计配合比与定额中所列配合比不同时,有关材料应进行换算。
3)、定额中片石与块石比例、I级钢筋与Ⅱ级钢筋比例与设计不同时,定额数量进行调整。定额规定实际施工配合比材料用量与定额配合比表用量不同时,除配合比表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实际施工中不论采用何种标号水泥,不得调整定额数量。
在砌筑工程中对砂浆用途不了解造成定额抽换不明确。如浆砌块石实体式台、墙中,5号砂浆砌块石,设计为7.5号砂浆砌块石,仅需将5号水泥砂浆换为7.5号水泥砂浆,定额中10号水泥砂浆为勾缝用,不应换为7.5号水泥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