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

发表于2020-03-02     1441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740  

结算高峰期到来,合同纠纷较多,由材料价格上涨所引发的价格争议更是不胜枚举。

那么问题来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工程建设费用上涨,风险该由谁来承担?

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_1

我们知道,随着建筑经济市场的高速发展,业主在选择施工企业时多数实行了招标投标制。曾经的“08规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执行力度,推动我国工程造价进入了“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新阶段。“13规范”进一步适用了建设市场的发展,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各地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践经验,其中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的15种情形,除了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其余常见14种可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参考下图。

本专题是基于物价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角度出发,重点论述建筑材料涨价风险给工程造价各方带来的影响,以便于如何有效地预测、控制、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以保障承发包各方切身利益,并推动建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01

建筑材料涨价可能会带来哪些影响?



1.1 建设工程造价总投资上涨
众所周知,我国建筑行业建筑材料费用占工程造价比重在60%左右,而针某些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占建筑工程造价比重甚至更超75%。因此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影响建安工程直接费的上涨,进而导致建设工程造价总投资额度上涨。

1.2 加大建筑工程施工风险系数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项目最大的风险是盈亏风险,而材料价格调差是否合理是盈亏风险的一部分,实践中,施工单位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承接项目时有时会存在对投标项目没有高标准的盈利要求。若项目遇到价格风险分摊机制对施工单位不利,导致涨价风险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部分,如固定价格不调整;施工单位承担不固定风险等,导致施工费项目承接时亏损,就会增加项目风险,首先加大了建筑工程施工风险系数,比如工程延期,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等。

1.3 产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施工过程中,若施工单位因合同约定不合理、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工期延长等原因遭受较大损失时,往往会停止施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重新计价,施工合同纠纷,频频出现。。对于业主来说,此时需要考虑解除合同与重新计价之间的利弊得失,很可能因为解除合同后需要重新招标确定性的施工单位、工期无法确定等损失。

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_2

02

建筑材料涨价风险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因为建设施工合同的特点是先确定计价方式后具体施工,但无论是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通常由于施工周期长,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在施工期内因为材料涨价导致成本增加。且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占比高,所以对应材料涨价带来的风险分摊问题,是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计价必须考虑的问题。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有关规定:



按住建部制定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及其范围,不能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语句,且有“由于市场特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条款。
其中对于计价风险分摊有原则性规定,可以理解为:
  • 明确指出了建设工程计价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 因市场原因导致物价波动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分摊;
  • 若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曰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曰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 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由业主承担。

以下为“13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施工单位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 价格进行了调整。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 9.8.1 ~ 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施工单位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 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曰期与实际进度曰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建市规【2019】1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近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_3 
3、 《合同法》相关条文参考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确定了约定优先,交易习惯次之的顺序。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工程项目一次性决定了交易习惯常常不能作为施工合同的定价依据。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该条确定了市场价是施工合同造价争议价款漏 洞填补的第三种方法。

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_4

4、 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相关指导性意见




省/市
发文时间/文件名称
上海
★2008年3月11日
  沪建市管〔2008〕12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四川
★2008年1月2日
  川建价发〔2008〕2号
  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处理意见的通知》
吉林
★2017年11月1日
  吉建造〔2017〕1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山东
★2018年1月30日
  济建标字〔2018〕2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
★2018年8月30日
  粤建市函〔2018〕205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海南
★2018年9月13日
  琼建定〔2018〕22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陕西
★2018年9月3日
  陕建发〔2018〕28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山西
★2018年10月22日
  晋建标字〔2018〕292号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贵州
★2019年4月15日
  黔建建字〔2019〕150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湖北
★2019年6月14日
  湖北省住建厅发文《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湖南
★2019年7月25日
   湘建价函〔2019〕14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湘建价函〔2019〕149号
宁夏
★2019年7月25日
  宁建(科)发〔2019〕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发布全区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的通知》
山东
★2019年9月16日
  鲁建标字〔2019〕2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河南
★2019年9月21日
  豫建科〔2019〕28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云南
★2019年10月25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5、 其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等




    综合上述政策法规及各地政府指导性意见,在承发包双方对材料涨价风险分摊出现争议时,首先以合同约定为主,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处理,大概率会以合同约定的精神为准,相对而言施工单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合同无相关约定时,也可能会需要维持利益的平衡,使得任何一方的利益不至于受到较大伤害。
03

施工单位如何进行风险防范与化解?



1、正确认识风险是防范风险的前提




施工单位应对风险有清醒准确的认识,并做好以下策划,以降低风险:
1)是抓住项目中标后的合同谈判环节,要求材料涨价风险合理分摊,在项目正式施工前降低项目风险;
2)是减少施工工程量以降低风险,在无法合理分摊材料涨价风险 时,对于施工单位来说,若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就会 陷入"干的越多,号损越多"的境地。所以施工单位应从风险防控的 角度,预先考虑此种情况的应对措施,尽可能的降低施工投入。
3)是项目施工部分的亏损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换言之,一旦实际施工部分号损超过一定金额(如1000万元),那么项目应想方设法停止施工,与业主进行谈判,要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为此,施工单位对于高亏损风险项目,应提前做好工期延长、工 程停工、合同解除的商务策划,一旦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施工单位无法 承受时,可以用工期延长的办法和业主协商停窝工损失补偿、赶工费,甚至拿工期与业主交换,如果无法与业主达成一致的可以采用停工、解约的方式止损。
因此,施工单位在承接项目时就需要对项目盈亏、项目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只有施工单位和项目部认识风险才会重视风险,才会在第一时间策划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的措施。

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_5

2、通过合同谈判变更计价方式



承包商应充分认识施工合同在工程计价方面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需要抓住一切时机和条件提升合同品质、优化合同条件。实践中,很多业主在招标时往往把定标时间压在最后,业主寄希望中标后马上 签约、签约后马上备案、备案后马上预售或开工,因此承包商如果认为材料涨价风险分摊约定不合理或者因材料涨价对自身造成了极大损失的,一方面利用“13清单计价规范”、当地政策性文件、询标时间过长等有利点与业主协商变更计价,另一方面利用业主急于开工的心理与业主进行交换,最终实现变更原招标文件计价方式的目的,甚至制定新的计价方式。

3、通过工期变化向业主申请重新计价



   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也即施工单位只承担在工期内的材料涨价风险,工期外的风险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按住建部制定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曰期与实际进度曰期两者的较高者”。
    所以施工单位在工程出现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变长的情况时,应向业主单位提出申请要求改变原合同中对施工单位不利的材料计价方式,重新计价。

4、通过工期索赔与业主重新协商计价



根据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的约定,当因业主原因导致延期开工达90天的,施工的单位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当业主违约时,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弥补损失以及支付合理的费用。所以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业主违约,施工单位应通过工期索赔向业主提出要求重新计价,避免自身损失。
5、通过解除合同迫使业主重新计价



   在施工过程中,若施工单位因合同约定不合理、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工期延长等原因遭受较大损失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停止施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重新计价。对于业主来说,此时需要考虑解除合同与重新计价之间的利弊得失,很可能因为解除合同后需要重新招标确定性的施工单位、工期无法确定等原因答应施工单位重新计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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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其他相关对策建议



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分析、预警和预测,及时公布主要材料价格的变动信息,为家按照市场提供信息指导。

2、发包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列入价差预备费。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3、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公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不得采取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变化,风险该由谁承担?_7

4、加强对招投标合同的正确引导和管理

   增强建设项目的风险意识,参照国际惯例,政府应明确规定建设合同必须增加有关风险条款的内容,保障甲乙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正常建设。对于投资额巨大,建筑周期长的重大工程,应当在清单报价的基础上明确一定时期后,需随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同时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要对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给予明确解释和说明。

5、明确约定材料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

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具体调整方法可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有关条款。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含: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石、砌体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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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促进工程造价改革的深入,造价人员要适应形势,更要重视和随时掌握材料价格的变化,这是造价改革的需要,也是造价人员专业素养所必须。造价人员应把过去只重视数量计算的观念转变过来,要“量、价、费”的管控意识,尤其是建材价格的重视。只有尽快把材料价格的知识补上,及时掌握主要建材的市场价格,才能适应新形势下造价工作的需要。本文通过材料价格上涨来探讨合同风险谁来承担,不过是做抛砖引玉之探,造价专业领域之深,还需要继续学习和分享。


RECOMMEND

拓展阅读
为了更充分理解本文,我们对几个材料单价的概念加以辨析,分别是:

  • 定额基价:所谓定额基价(俗称定额预算价),是指一个定额子目中所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其表现为定额文件中固定的数值,是编制定额时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测算的价格。因为定额具有编制完毕即已滞后的性质,所以在适用定额价基价计价时要调价,使之适应施工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水平。
  • 信息价:所谓信息价,是指政府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典型工程材料用量和社会供货量,通过市场调研经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的平均价格,属于社会平均价格,并且对外公布的价格。信息价一般可在各地方造价管理部门所发布的《##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期刊或相应网站上获取。(友情提示:全国各地的信息价也可以在“广材网>信息价”专栏中进行查看或便捷的搜索)。小编以为,信息价和定额材料预算价相比较而言,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市场价”属性,但是尚未完全市场化,因为信息价是一种经过统计、汇总、整理的市场价,而且发布周期通常是月度、双月、季度等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 市场价:所谓市场价,顾名思义,是指人工、材料、机械在交易市场中出售的价格。市场价一般可以通过供应商进行询价,或者参考行业内建筑建材专业性网站(友情提示:全国各地建材市场价也可以在“广材网>市场价”专栏中进行按类别查看或按条件搜索查看)。通常市场价和采购价想比较而言,通常还是有一定的议价空间,毕竟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采购数量、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的等诸多因素对会都最终的达成的采购价有一定的影响。
  • 采购价:是指具体的工程项目,实际采购发生的价格。以混凝土为例,如果合同约定了以当地的信息价作为计价依据,实际采购的混凝土价格和信息价的差额,恰恰是承包方合理利润空间来源,这说明承包方拥有较强的采购能力、采购渠道,具有有效降低工程成本的有利手段。
  • 政府指导价:所谓政府指导价,《价格法》第3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 政府定价:《价格法》第3条规定,“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 认质认价:其造价含义是该材料的价格由承包人报,由发包人确定。认价的过程,也就是承发包双方形成关于材料的“补充协议”的过程。需要注意采购确认单格式,材料认质认价单格式及签字盖章的等要求。

本文参考:百度百科;孙玉军律师谈建设工程风险防控;张雷律师《工程造价法律事务》。

素材来源于广联达广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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