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危大工程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发表于2018-10-15     2277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228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危大工程的管理要求有哪些?_1

浅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二)

(接上)
(五)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全生产条件及资质管理。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见《条例》第二十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承揽资质许可范围的危大工程。
2、主要负责人职责要求。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见《条例》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从事危大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内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新修改的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七项法定职责(详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涵盖了《条例》所规定内容,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必须强调从事危大工程项目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好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3、安全措施费使用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见《条例》第二十二条)。安全措施费是确保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保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必须对安全措施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4、安全机构与安全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见《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应由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条例》对此做出了要求,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此提出了一些新的管理要求,危大工程管理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照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求提出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5、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见《条例》第二十四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涉及到总包安全管理与分包安全管理的要求,应依据《条例》管理要求提出具体的管理规定。必须关注的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所以总包单位无论如何必须承担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加强总包单位在危大工程中安全生产管理非常重要。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见《条例》第二十五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是重要的管理内容,《条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做出了重大的修改,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应当依法提出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新要求。
7、危大工程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见《条例》第二十六条):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这是较早提出的有关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规定首次提出“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要求。
8、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见《条例》第二十七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应依据《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在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时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9、安全设施与环境变化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见《条例》第二十八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以及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等管理,因此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提出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很有必要。
10、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见《条例》第二十九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关注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安全管理,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管理不当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必须提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11、周边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见《条例》第三十条)。有关周边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生产法》以及《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
12、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见《条例》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造成很大的社会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将消防安全管理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管理中。
13、安全防护与危险作业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见《条例》第三十二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进行有效的防护并告知危险、监督危险作业以及紧急避险非常重要,《安全生产法》以及《条例》均给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14、作业人员安全要求。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见《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要求作业人员按照《条例》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很重要,《安全生产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应当强调作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15、用具设备机具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见《条例》第三十四条)。危大工程中广泛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依据《条例》进行查验、指定专人管理、实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
16、起重机械及其他设施验收管理。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见《条例》第三十五条)。危大工程中广泛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均必须依据《条例》规定进行验收。
17、考核上岗管理。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见《条例》第三十六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涉及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此做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应当完善有关人员的考核上岗管理工作。
18、新上岗人员和“四新”安全培训要求。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见《条例》第三十七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对于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作业人员以及即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作业人员均必须按照《条例》要求进行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加强新上岗人员上岗和“四新”技术操作前的上岗安全教育培训。
19、伤害保险管理。早在《条例》制定时就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见《条例》第三十八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已对伤害保险进行了修改,《安全生产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建筑法》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见《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因此企业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必须确保工伤保险的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鼓励性投保方式,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应当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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