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依据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在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每一户每一房间(100%)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二条 本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尺寸偏差
2、 门窗安装偏差
3、 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4、 防水工程质量
5、 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6、 给水、排水、消防系统安装质量
7、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 消防、空调、弱电智能工程安装质量
9、 其他:玻璃栏板、室内护栏、铝板装饰等安装质量
第三条 本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本工程执行样板间制度。2007年4月15日前1-4号楼需完成样板间的
施工及验收(合格)工作,并以此实物样板间作为各分户的施工标准及验收标准。
2、 验收条件: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具备竣工质量验收条件,各分包单
位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分户验收的内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专业)工长,由项目(专业)工长组织专职质量员核查;核查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分户验收。
3、 验收组织: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
质检员,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人员,按专业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
4、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分户
验收内容进行逐项检查。
5、 检查记录。检查时要认真记录,如实填写《土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表》、《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消防、空调、弱电智能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验收记录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存档。
6、 问题处理。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设计文件要求或
本验收记录表中标准的,由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并经验收人员复查直至合格。
7、 验收结论: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中出具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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